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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3155號
PCEV,111,板小,3155,2022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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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315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李孝騏
被 告 李張龍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東縣池上鄉,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本件係小額 訴訟事件,無合意管轄約定之適用,併予敘明。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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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