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311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玉桂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