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3015號
PCEV,111,板小,3015,2022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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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3015號
原 告 洪碩聰

被 告 廖振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係位於雲林縣○○鎮○○000 號,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原告起 訴狀雖記載被告之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惟經 本院按址送達,由大樓管理員代收後,因無法轉交被告而退 回本院,有本院公文封之郵務稽查戳章在卷可佐,揆諸首揭 法律規定,本件即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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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