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2945號
原 告 群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光偉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雅筑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2,976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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