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2921號
PCEV,111,板小,2921,2022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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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292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甘金發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於原告起訴之日(即111年5月19日本院收狀日)前 之民國(下同)110年4月27日即已死亡,此有被告之除戶戶 籍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並無當事人能力 ,復無從補正,揆諸首開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自應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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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