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2456號
PCEV,111,板小,2456,2022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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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245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游嘉祿
被 告 柯志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法 官 吳孟竹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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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