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359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繁雄
代 理 人 顏佳珮
被 告 廣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號7樓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45,801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6,33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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