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2198號
PCEV,111,板小,2198,2022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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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219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玉
鄭伊汶
被 告 林泳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7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魏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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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