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0年度,1611號
PCEV,110,板簡,1611,20220822,4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611號
上 訴 人 李瓊慧


被 上訴人 吳淨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七十七條之 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七月八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