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0年度,1560號
PCEV,110,板簡,1560,2022082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560號
原 告 鄭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志浩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被告陳重良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未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具狀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起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6款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 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 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 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 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分 割共有物,惟被告陳重良已於110年12月6日死亡,有其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稽,其當事人能力有所欠缺。爰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 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