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聲再字,111年度,247號
TPAA,111,聲再,247,2022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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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富來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冠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間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11年4月28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23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 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5月17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 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 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蔡 紹 良
法官 林 妙 黛
               法官 侯 志 融
法官 王 俊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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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來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