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948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基礎天基聖堂
法定代理人 藍明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再抗告人宋增福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強
制執行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54號),聲請
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蕭 胤 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