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1318號
TCDV,94,補,1318,2005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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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318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代 理 人 簡鴻霖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甲○○、
  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806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9,69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備繕本或影本三份直接通知他
     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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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