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746號
抗 告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抗 告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抗 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抗 告 人 謝諒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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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抗 告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尚揚法律事務所等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 年度聲字第
45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觀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自明。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10 年度聲字第453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預納裁判費,雖據其聲請訴訟
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另以111 年度台聲字第1490號裁定駁回,且於民國111年5月11日為公示送達,有公示送達公告足憑。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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