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 梅立華與吳中華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0年度,2989號
TPSV,110,台上,2989,2022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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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2989號
上 訴 人 梅立華
訴訟代理人 梁堯清律師
被 上訴 人 余碧珠
      吳中華
      吳中原
      吳中和
      吳中明
      吳一德
      吳中鳳
      吳一萱
      吳一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月雪律師
      江鶴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0 年度台
上字第2989號),因被上訴人吳中庸死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余碧珠吳中華吳中和吳中原吳中明吳中鳳為被上訴人吳中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吳中庸在本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2989號裁判前,於民國00年00月0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余碧珠吳中華吳中和吳中原吳中明吳中鳳,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規定,自應由渠等為上開被繼承人承受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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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