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台抗字,111年度,1134號
TPSM,111,台抗,1134,2022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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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1134號
抗 告 人 潘冠瑜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
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1 年度台抗字
第17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 更有所聲請或聲明;對於本院裁定,亦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 告。
二、本件抗告人潘冠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案件,不服原審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既經本院於民 國111年1月27日,以111年度台抗字第170號刑事裁定,將其 抗告駁回,即屬確定,抗告人復具狀聲明不服,提起抗告, 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 立 華
法 官 謝 靜 恒
法 官 林 瑞 斌
法 官 李 麗 珠
法 官 王 敏 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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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