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台抗字,111年度,1100號
TPSM,111,台抗,1100,2022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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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1100號
抗 告 人 許吉華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78
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裁定略以:抗告人許吉華因犯如其附表(下稱附表)所 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檢察官依抗告 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並無不合。抗告人雖請求酌定應 執行刑19年,惟考量附表各罪分別為與毒品相關之販賣、轉讓 及施用毒品;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竊盜、毀損,以及肇事逃逸 及偽造有價證券罪,各罪罪質相異,侵害法益、犯罪情節亦均 不同,暨各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與傾向,並審酌附表編號2至5 所示4罪、編號6至7所示2罪、編號8至13所示6罪、編號15至16 所示2罪、編號19至36所示18罪、編號39至44所示6罪、編號45 至49所示5罪,曾經分別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年2月、1 年、6月、9年4月、17年、8年6 月,及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 和上限之內、外部性界限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為24年等旨。 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或不當。
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係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有欠公允, 侵害抗告人之權益云云,乃係對原裁定已明白說明之事項,或 為其定應執行刑裁量權之適法行使,漫事指摘,其抗告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昌 錦
法 官 林 恆 吉
法 官 林 海 祥
法 官 侯 廷 昌
法 官 江 翠 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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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