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台抗字,111年度,1077號
TPSM,111,台抗,1077,2022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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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1077號
抗 告 人 林照桂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中華民國111 年7月14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111年度聲
再字第6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 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 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 得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項第6款著有明文。所 謂新事實或新證據,係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 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二、本件抗告人林照桂對於原審法院103 年度上更㈠字第15號刑 事確定判決(本案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依刑事訴訟法第42 0條第1項第6 款規定聲請再審,聲請意旨如原裁定理由一所 示,並主張證人陳怡文從未於本案作證,陳怡文日前已在越 南服刑期滿,返回國內,可以傳喚其到庭作證,證明抗告人 清白等情為新證據方法。原裁定則以抗告人所提之證人陳怡 文固屬新證據,惟經提訊抗告人,請其能提供陳怡文之住址 以供傳訊,抗告人乃於民國111年7月8 日具狀表示陳怡文已 死亡等情,堪認抗告人主張之新證據已不復存在而無從調查 ,爰以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經核並無違誤 。
三、抗告意旨並未指明原裁定究竟有如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猶 以抗告人為弱勢女性,於本案已服刑5 年,其所犯縱有不可 饒恕之錯,然本案確定判決量刑過重,已超過其犯罪行為之 內涵,違反罪責相當原則云云,核係執與得據以聲請再審之 新證據無關之本案確定判決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徒執己 見,漫事指摘為不當,並據以請求撤銷原裁定而准其再審, 其抗告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蔡 彩 貞
法 官 梁 宏 哲




法 官 周 盈 文
法 官 蔡 廣 昇
法 官 鄧 振 球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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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