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1年度,3351號
TPSM,111,台上,3351,2022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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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3351號
上 訴 人 楊國政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
院中華民國111 年4 月21日第二審判決(110 年度上訴字第1334
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4687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上訴人楊國政上訴意旨略稱: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有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下稱本案曳引車),附掛 車號不詳的營業半拖車(即車斗)傾倒垃圾廢棄物所憑之證 據,多屬間接證據,甚至屬推測之論斷,尤其在臺灣地區高 度密集的道路監視系統下,竟無任何監視器攝得上訴人駕駛 系爭車輛載運垃圾的畫面,單憑前述間接證據,豈能達到任 何人不致有所懷疑之程度?原審遽為上訴人有罪之論斷,顯 悖於嚴格的證據法則;此外,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曾請求傳 訊證人洪永川,用以證明上訴人所駕本案曳引車之車斗無載 運廢棄物之事,原審就此有利於上訴人之證據漏未調查,當 有證據調查未盡並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云云。三、惟查:
證據的取捨、證據證明力的判斷及事實的認定,都屬事實審 法院的自由裁量、判斷職權;如其此項裁量、判斷,倘不違 反客觀存在的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無違法可指,觀諸刑 事訴訟法第15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且既已於判決內論敘其 何以作此判斷的心證理由者,即不得單憑主觀,任意指摘其 為違誤,而據為其提起第三審上訴的合法理由。又法院認定 事實,並不悉以直接證據為必要,其綜合各項調查所得之直 接、間接證據,本於合理之推論而為判斷,要非法所不許。 再者,同法第379 條第10款所稱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



證據,係指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顯有調查必要 性的證據而言,故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必其證據與判斷待 證事實之有無,具有關聯性,得據以推翻原判決所確認的事 實,而為不同的認定,始足當之。若所需證明的事項已臻明 確,自毋庸為無益之調查。
原判決主要係憑上訴人坦承有於民國108 年11月2 日至同年 月3 日駕駛本案曳引車的部分自白(但辯稱當日未附掛半拖 車載運、清理廢棄物);證人即本案曳引車實際所有權人楊 富全亦於警詢、偵查中證實上情,並在看過現場附近監視器 錄影畫面後,直言:這台車子好像是我的等語,可認涉案車 輛與本案曳引車之外觀特徵相符;而本案查獲之經過係證人 即當地里長陳燕姿接受里民通報稱於108 年11月3 日上午 6 時許發現臺南市○○區○○里0000000號水門附近(下 稱案址)遭人傾倒建築事業廢棄物,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下稱環保局)獲報後派員會同里長、員警到場稽查,發現 現場遭棄置1 大卡車次廢棄物,員警另循線調閱現場附近監 視器錄影畫面及國道三號高速公路行經車輛調查分析後,認 本案曳引車涉案,業據證人陳燕姿環保局稽查人員陳俊仁承辦員警楊宗憲分別於警詢、偵查及第一審審理中證述明 白,並有警所公務電話紀錄簿、環保局公害案件稽查工作紀 錄在卷可稽,證人楊宗憲於第一審審理時,並證稱:我們是 根據證人陳燕姿於筆錄所述之時間去調閱108年11月2日下午 6 時至同年月3日上午6時期間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然後看車 輛特徵,這個時段駛進傾倒廢棄物現場的大型車輛只有該涉 案車輛,…我們從結果地往前調監視器畫面,…合理懷疑涉 案車輛是從國道三號高速公路進出,又因祇有涉案車輛才有 辦法載這麼大量廢棄物前往傾倒廢棄物的現場,由這個時段 慢慢往前推算ETC 有經過又符合特徵的車輛,就剛好祇有本 案曳引車等語;顯示案址有遭堆置大量廢棄物、日式二丁掛 磁磚紙箱等營建混合物及生活垃圾之混合廢棄物的現場照片 ;顯示涉案車輛⑴於108年11月3日凌晨1時47分許,有1輛營 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號不詳之營業半拖車,沿市178 線道路 由東往西方向朝大內橋方向行駛,此時該車有開啟車燈;⑵ 於同日凌晨1 時49分10秒許,該車由西往東方向駛進大內橋 ,關閉車燈行駛,經過大內橋東側堤岸道路後,左轉堤防道 路往33號水門方向前進;⑶於同日凌晨2 時11分57秒許,該 車關閉車燈,沿大內橋東側堤岸道路駛出,右轉進入大內橋 由東往西方向行駛;⑷於同日凌晨2時12分9秒許,該車經過 市178線、南182線道路口,由西往東方向朝國道三號高速公 路善化交流道方向行駛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大內分



駐所之監視器主機位置地圖、監視器翻拍照片,可認該涉案 車輛附掛車號不詳之營業半拖車,屬大型車輛,且於上開時 段僅有此大型車輛進出案址,進出時將車燈關閉行駛而形跡 可疑,並於108年11月3日凌晨1時49分許至2時12分許間,在 案址傾倒棄置本案廢棄物等情;佐以證人楊富全於109年1月 14 日下午4時42分許製作筆錄完畢後,隨即於同日下午5 時 28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予上訴人稱:「回去之後 再說」、「臺南電話不要接」、「沒事」、「運氣好,車輛 消失了」、「回來再說」等語,且於偵查時陳稱:「警察是 說已經上交流道,平面道路都沒有拍到」等語,可認證人楊 富全與一般人知悉朋友或受僱人可能遭誤會,急欲釐清事實 之常情不符,益徵上訴人所駕駛之本案曳引車是否與上開涉 案車輛全然無關,自是有疑;再參以上訴人所駕駛之本案曳 引車,於108 年11月3日凌晨2時12分許,即出現在國道三號 高速公路善化路段北上方向,有ETC 門架車號查詢紀錄、遠 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通電收)108 年11月25日總發 字第1080001895號函暨檢附之監視器翻拍照片;顯示上訴人 所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8 年11月3日凌晨1時 44分1秒至1時57分53秒之基地臺位置,即在傾倒本案廢棄物 之現場附近之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嗣該行動電 話之基地臺位置,隨後即往善化、東山、嘉義、雲林移動的 通聯調閱查詢單等各項證據資料(含情況證據),並以本案 曳引車之外觀特徵確與涉案車輛相符,上訴人行動電話之基 地臺位置,在傾倒本案廢棄物現場附近,所駕駛本案曳引車 之行駛時間、區域及動向,亦與涉案車輛之行駛時間、區域 及動向,得以相互勾稽,乃認定上訴人確有如原判決事實欄 所載之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以非法清理廢棄物 罪之科刑判決(累犯並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宣處有期徒刑1年6月),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 原判決復對於上訴人僅坦承駕駛本案曳引車而矢口否認犯罪 ,所為案發當日僅駕駛本案曳引車南下未附掛車斗及略如上 訴意旨所載之辯解,如何不足採信,除據卷內訴訟資料詳加 指駁及說明,並指出:
⒈依前開遠通電收函文檢送之監視器翻拍照片,確見本案曳 引車附掛車號不詳之營業半拖車,上訴人辯稱:當日僅駕 駛本案曳引車南下臺南,並未附掛營業半拖車云云,顯與 客觀事證不符,殊難採信。
⒉車牌號碼00-00 號之營業半拖車(下稱系爭半拖車),車 輛廠牌:良成,車輛型式:LS3SC ,為傾卸框式半拖車( 砂石專用車),按交通法規規範,並無限制任何曳引車(



俗稱拖車頭)牽引該半拖車規定,亦無曳引車與半拖車( 俗稱子車)聯結限制,而本案曳引車車型(FH62T540)係 Volvo 曳引車於臺灣地區販售之標準車型之一,並非屬特 製型號,可附掛其他已取得監理站核發行車執照且連接器 與該車輛相符之營業半拖車,不限於系爭半拖車,此有良 成機械工業有限公司109年12月28日109 南院0000000號函 、香港商太古商用汽車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09 年12月29 日00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憑,故縱認系爭半拖車於10 8年11月2日、3 日尚在送修中(何況上訴人所提出之系爭 半拖車之維修計費單,並無製作人之署名、用印,欠缺文 書形式完整性〈見警卷第181 頁〉),亦難執此逕為有利 上訴人之認定。
⒊本件係綜合各項證據,本於合理推論始認定本件確係上訴 人所為,且係依相關證據而認定本案曳引車即為傾倒棄置 本案廢棄物之車輛,並非用所謂排除法,上訴人及其原審 辯護人辯稱:本件並沒有直接證據可以證明本案廢棄物是 上訴人傾倒,且是用排除法,認定是上訴人所為云云,核 屬無據。
⒋另上訴人及其原審辯護人雖聲請傳喚證人洪永川,惟本案 事證已臻明確,無再予調查之必要。
以上所為之事實認定及得心證理由,俱有各項證據資料在案 可稽,既係綜合調查所得之各直接、間接證據而為合理推論 ,自形式上觀察,即未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且事證已臻明確,亦毋庸再為無益之調查。上訴意旨,置 原判決已明白論斷的事項於不顧,就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 之適法行使,任憑己意,異持評價,妄指違法,且猶執陳詞 ,為單純的事實爭議,不能認為已經具備合法上訴第三審的 形式要件。
四、以上及其他上訴意旨,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 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 勤 純
法 官 王 梅 英
法 官 莊 松 泉
法 官 吳 秋 宏
法 官 李 釱 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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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太古商用汽車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太古商用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