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商調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陳誌泓律師
黃帥升律師
洪凱倫律師
李仲昀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商業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附表:
出處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原裁定第2頁第31行 相對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非系爭刑事案件之被告, 應予刪除。 原裁定第3頁第6行 華美公司等3人 張志榮、呂正東等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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