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營業秘密法等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刑智上重更一字,111年度,1號
IPCM,111,刑智上重更一,1,2022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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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刑智上重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建廷
選任辯護人 賈俊益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戎樂天
選任辯護人 陳明律師
賴淑芬律師
蔡菁華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前審案號:109年
度刑智上重訴字第4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所為限制
出境、出海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捌月」之記載,應更正為「至壹佰壹拾壹年玖月柒日止」;理由欄第3頁第26行關於「8月」之記載,應更正為「至同年9月7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定有明文,且此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亦經同法第239 條規定甚明。復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 ,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
 ㈠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規定:審判中限制出境、出 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 ,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又同條第6 項後段規定:偵查中所餘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算入審判 中之期間。
 ㈡本案上訴人即被告何建廷戎樂天(下稱被告二人)因涉嫌 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前經檢察官命具保並限制出境、出海 ,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06年9月8日繫屬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本案因認被告二人限制出境、出海之原因及必要 性俱仍存在,經延長持續限制出境、出海迄今。被告二人所 涉違反營業秘密法之罪嫌均為最重本刑10年以下之罪,經計 算後,其等受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將於111年9月7日屆滿5 年,本院前審109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4號於111年1月4日所 為被告二人均自111年1月19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之 裁定,核屬誤寫、誤算,並不影響於裁定本旨,爰依前揭規



定及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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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