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訴字,108年度,1號
CSEV,108,旗訴,1,2022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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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訴字第1號
原 告 林惠美
洪麗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興鏞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被 告 鍾玉枝
鍾玉江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鍾玉貞

鍾玉嬌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吳芹貞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吳冠毅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吳美靈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吳美光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陳美香(即鍾玉招之承受訴訟人)


陳秋香(即鍾玉招之承受訴訟人)

陳文淵(即鍾玉招之承受訴訟人)

鍾杰烜

鍾溫釗英
鍾坤泰
兼 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昌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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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