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11年度,1013號
STEV,111,店小,1013,2022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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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店小字第101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徐碩彬
被 告 劉愷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玖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10年6月21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
同)100,000元,約定自借款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前6個
月按月付息,第7個月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1%計算(現為
週年利率1.845%),如被告未按期清償本金時,伊得主張全
部借款視為到期,並就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收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
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自110年11月12日
起即未依約繳款,迄今尚欠99,99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
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因疫情嚴重,店面經營不善,希望待伊出監後再 與原告協商償還事宜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查,原告上開主張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貸款 借據暨約定書、信用貸款申請書、信用貸款約定條款、催收 帳卡查詢表、帳戶還款明細查詢表(本院卷第5至10頁), 亦為被告所不爭,堪信為真。至被告提出之延後協商方案原 告當庭並未同意,表示判決後再與被告協議,是本件仍應依 兩造間消費借貸關係判命被告一次給付。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 規定,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本 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編號 1 項目 勞工紓困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 申請日或核貸日 民國110年6月21日 利息 計息本金 99,990元 週年利率 1.845% 起訖日 民國110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 計算方式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 起訖日 民國111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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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