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10年度,1769號
STEV,110,店簡,1769,2022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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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1769號
原 告 謝家杰
被 告 余昭勳
訴訟代理人 陳宇安律師
複代理 人 廖瑞銓律師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有關 原告請求車損及貨物損失之事實待釐清,有續行審理之必要 ,另如審理單內容所載,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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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