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10年度,1306號
STEV,110,店簡,1306,2022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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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1306號
原 告 王鎔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複訴訟代理
張子瑜

被 告 劉沛榆



追加被告 陳意潔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0 樓之0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涂文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1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行政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事 項未予調查,爰命再開辯論。
三、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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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