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新簡字第375號原 告 張晉福 張閔期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譚碩倫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玉秀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家易 被 告 饒淑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因原告兼訴訟代理人施淑美於民國111年8月17日於台南新樓醫院施行手術,有正當理由未到庭,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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