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11年度,359號
SSEV,111,新小,359,2022081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新小字第35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黃德智
王裕信
林伯三
被 告 李峯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貳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