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調解)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調字,111年度,280號
TLEV,111,六簡調,280,2022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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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徐稚
徐佩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瑞菊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
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000元,應繳聲
請費1,000 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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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