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調字,111年度,139號
TLEV,111,六簡調,139,2022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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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昭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凱文等人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聲請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於收受裁定二日內
具狀聲請閱卷,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應提出相對人劉凱文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劉〇〇
之姓名、年籍資料。
二、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
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相對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
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
及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按被告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三、應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參酌卷附之108年度南資字第39070
遺產分割登記資料,於閱卷完畢後二日內,釋明「相對人劉
凱文與被繼承人間之關聯性,及請求撤銷繼承人間繼承登記
之依據」,並以被繼承人之「全體遺產」為本件訴訟標的,
並補正正確之「訴之聲明」。
四、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被繼承人之繼
承人即被告有無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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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