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11年度,731號
CHEV,111,彰補,731,202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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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731號
原 告 劉宜庭部落設計工作室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聿琦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4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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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