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677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哲祥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
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19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9,91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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