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調字第363號
原 告 粘文秤
上列原告與被告粘文交、粘許春香、黃文松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二、系爭土地上廢棄土方、木桿等垃圾地上物(下稱系爭雜物)
坐落位置及面積可否特定,並表明是否聲請本院囑託地政事
務所測量上開雜物占用之之範圍、面積。
三、請提出被告分別就系爭雜物有所有權之相關證據資料。
四、原告起訴狀繕本未附證物資料,請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提
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
物資料(除土地、戶籍謄本外),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