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調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江雅鈺
即 原 告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呂滿珠間損害賠償(交通)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111年度交附民字第82號)
,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依起訴狀與卷附刑事判決互核,原
告主張關於機車毀損之原因事實,非因犯罪而受損害,惟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
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
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其中19,100元即機
車毀損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