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調字,111年度,332號
CHEV,111,彰簡調,332,2022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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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調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江雅鈺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滿珠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111年度交附民字第8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以訴狀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並同時提出內容相同之訴狀繕本或影本1件;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 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 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 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第428條第1項規定「第244條第1項第 2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第4 36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 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經查:原告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欄記載「詳如起訴書所載」, 難以理解原告得向被告請求賠償之項目及金額,是其請求之原 因事實不明,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如有證據應一併提出);逾期 不補正,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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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