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調字,111年度,311號
CHEV,111,彰簡調,311,2022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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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調字第311號
原 告 郭俊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朝寬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00號
5-2房(下稱系爭房間)全部遷讓交付原告,惟與其提出之
房屋租賃契約所載租賃標的物(彰化市○○○路000號5樓貳室
)不符,請確認訴之聲明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訴之
聲明。又系爭房間之坐落位置及面積可否特定?如否,請陳
明被告應返還之系爭房間坐落位置為何,並以地籍圖、房屋
平面圖說明,另表明是否聲請本院囑託地政事務所測量系爭
房屋之範圍、面積。
二、提出系爭房間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年籍
資料勿遮隱)或所有權人之權利證明文件影本。
三、陳報租賃標的物之交易價額,並提供相關資料供本院參考(
如購入系爭房屋之買賣文件、價金收據、估價報告、近期相
鄰同類不動產成交行情證明等)。
四、原告應按上開陳報租賃標的之交易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須扣除已繳之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五、請提出請求被告每月應賠償6萬元之計算式、計算依據(即
如何得出訴之聲明所載之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如房租收
付款明細表、存摺明細、相關繳費收據等)。
六、提出系爭房屋完整之租賃契約資料、系爭房間(外觀)之現
況彩色照片。
七、請敘明請求返還系爭房間及每月賠償6萬元之請求權基礎為
何(即請求之法律依據)。
八、上開租賃契約於民國103年9月10日期滿後,兩造為定期租賃
或不定期租賃之法律關係?有無終止系爭租約或租約屆滿前
向被告為不續租之意思表示?應提出相關資料(如郵局存證
信函)。
九、依上開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應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
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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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