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11年度,53號
CHEV,111,彰簡,53,20220812,3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字第53號
上 訴 人 王淑瓊

上列上訴人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對於民國111年7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
上訴人撰狀日期111年8月11日之上訴狀,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3,15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