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字第125號
原 告 林兆啟
被 告 江建億(黃錦章之承受訴訟人)
江定衛(黃錦章之承受訴訟人)
江秀如(黃錦章之承受訴訟人)
黃麗春(黃錦章之承受訴訟人)
黃彥霖(黃錦章之承受訴訟人)
曹永欣(黃錦章之承受訴訟人)
曹文馨(黃錦章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黃錦章之繼承人江建億、江定衛、江秀如、黃麗春、黃彥霖、曹永欣、曹文馨承受訴訟。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 然停止」,第175條規定「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 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 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經查:本件繫屬後,被告黃錦章於民國111年7月8日死亡,繼承 人為江建億、江定衛、江秀如、黃麗春、黃彥霖、曹永欣、曹 文馨,此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稽。原告聲明 由上揭繼承人承受訴訟,合於前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