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11年度,125號
CHEV,111,彰簡,125,20220802,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字第125號
原 告 林兆啟


被 告 江建億黃錦章之承受訴訟人)

江定衛黃錦章之承受訴訟人)

江秀如黃錦章之承受訴訟人)

黃麗春黃錦章之承受訴訟人)

黃彥霖黃錦章之承受訴訟人)

曹永欣黃錦章之承受訴訟人)

曹文馨黃錦章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黃錦章之繼承人江建億江定衛江秀如黃麗春黃彥霖曹永欣曹文馨承受訴訟。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 然停止」,第175條規定「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 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 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經查:本件繫屬後,被告黃錦章於民國111年7月8日死亡,繼承 人為江建億江定衛江秀如黃麗春黃彥霖曹永欣、曹 文馨,此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稽。原告聲明 由上揭繼承人承受訴訟,合於前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