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11年度,467號
CHEV,111,彰小,467,20220816,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46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劉世高
李宏成
被 告 施淳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零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1/1頁


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