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11年度,450號
CHEV,111,彰小,450,2022082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45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
訴訟代理人 孫頡儒
被 告 蔡慶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604元,及其中新臺幣699元自民國111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73%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43,050元自民國111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73%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1/1頁


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