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288號
原 告 朱勝三
訴訟代理人 王翊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翊丞、許秀娟、蕭春生、戴嘉得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8,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