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運費等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1年度,261號
GSEV,111,岡補,261,2022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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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261號
原 告 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HILIP LIN



上列原告與被告夢之森國際有限公司宋美明間請求給付運費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1,8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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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夢之森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