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1年度,241號
GSEV,111,岡補,241,2022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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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241號
原 告 張靜惠即甲鼎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明祐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8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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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