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1年度,236號
GSEV,111,岡補,236,20220811,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236號
原 告 林勝智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被 告 江淑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淑美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311,901元【
計算式: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
,700元×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面積2516.93平方公尺】,應徵第1
審裁判費93,2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