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岡山簡易庭(刑事),岡秩字,111年度,14號
GSEM,111,岡秩,14,2022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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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岡秩字第14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
被移送鍾蕙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高市警
岡分偵字第111729696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蕙安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10年5月至111年7日間,在 蝦皮購物網站,藉由電腦網際網路公然在蝦皮拍賣網站販賣 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即警械電擊器,供不特定人瀏覽 下標購買,經民眾檢舉,而悉上情。因認被移送人之行為顯 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販賣經主管機關 公告查禁之器械」之行為等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高雄政府警察局警政信箱案件處理聯單、網路列印照片。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 之程度等一切情狀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第2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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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