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197號
原 告 柯美雪
訴訟代理人 林志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淑媛、許登祥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為計算本件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數額,請原告提出屏東縣○○
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異動
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及地籍圖。
二、為確認被告之年籍資料,請原告提出屏東縣○○鄉○○段000地
號土地上全部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與訴訟當事
人無關得予省略),如前開土地之有其他所有權人尚未經原
告列為本件被告,則請原告將之追加為本件被告。
三、請詳細敘述原告希望如何分割前開土地,如果原告有具體之
分割方案,請將之標註於地籍圖上。
四、另就原告訴之聲明中請求執行相對人柯英俊之遺產部分,為
民事強制執行程序,應由原告提出債權憑證等文件,向法院
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無須再由本院進行審理,故請原
告思考是否欲撤回該部分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