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85號
原 告 林志航
訴訟代理人 羅鼎城律師
被 告 江德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9月1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111年9月15日上午9時整於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