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10年度,541號
PTEV,110,屏簡,541,2022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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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54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李東銘
被 告 潘正屏
金杰
潘正強
潘蕙

被代位人 潘蕙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日
所為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1項中關於「被繼承人潘景文」記 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潘戴芳珠」。
二、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之第2、3頁中關於「潘景文」記載應更正 為「潘戴芳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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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