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簡字第26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被 告 吳錦盟
廖高祥
廖國良
廖婧伶
林吳玉糸
游宏吉
游宏益
游宏智
林媖蘭
吳玉霞
黃燕輝
黃燕龍
黃麗守
黃麗鳳
林曾月里
劉豐瑞
劉俊廷
被代位人 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 rtamini,有原告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見本案卷二
第11至15頁),自應由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故其具狀聲 明承受訴訟(見本案卷二第7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