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簡字,111年度,259號
ILEV,111,宜簡,259,2022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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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簡字第259號
原 告 游瑞蘭

被 告 廣潔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奕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游瑞蘭聲請對被告廣潔有限公司李奕德發支付命 令,被告廣潔有限公司李奕德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核定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繳裁判費10萬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99,500 元,業於民國111年6月2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1年7月5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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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