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調字,111年度,939號
SLEV,111,士簡調,939,2022081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調字第939號
聲 請 人 廖得宏

相 對 人 海揚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尚億
相 對 人 曾景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請求之一貫性陳述,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 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在特定原告 起訴所表明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及訴訟標 的法律關係後,應以其依民事訴訟法第266條第1項第1款規 定所主張之「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為據,審查其訴訟 上之請求是否具備一貫性。即法院於行證據調查前,先暫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係真實,輔以其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 依實體法予以法律要件評價,倘其所主張之事實足以導出其 權利主張,始具備事實主張之一貫性;繼而再依實體法予以 法律效果評價,倘足以導出其訴之聲明,始具備權利主張之 一貫性。而原告所提起之訴訟不具備一貫性,經法院闡明後 仍未能補正,其主張即欠缺實體法之正當性,法院可不再進 行實質審理,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以其請求 為無理由而予以判決駁回(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46 號民事判決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然依聲請人 起訴狀所載之事實及理由欄,僅主張海揚社區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決議造型帷幕玻璃納入約定共用,並列入規約由管理委 員會負責維修,然聲請人住處之造型帷幕玻璃有持續漏水之 情形,致聲請人住處滲水、積水嚴重而影響生活居住,相對 人經聲請人反映後卻遲未維修云云,乃聲明:「㈠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海揚社



區內所有漏水帷慕修繕工程確定招標廠商,併簽立契約、確 立修繕時間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 告20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利息。」。依上實無從得知聲請人各項訴之聲明之 請求金額所指為何?又被告名列二人,更不知對被告曾景林 之請求原因事實為何,此均未符請求之一貫性,爰依上開規 定,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判 決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1/1頁


參考資料